法律人根本就没有穷尽现有法律的功用,只是在简单的法律与事实对比中,发现了法律的不足,或模糊、或漏洞、或难以和案件吻合。
11附不能条件的遗赠是否有效。申言之,前者假定每个法律制度都以理性为基础,因此按理性的原则解释它们。

6.尤里安(Salivius Iulianus,约110一约170年)。[116]富有意味的是,无人提出遗赠物属于死者的观点,以及属于受遗赠人的观点。按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出现的顺序排列,这21个争议点是:①男性适婚与否的确定方法。原因二,家父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或其他考虑把自己的儿子永久地卖给他人为奴。[18]盖尤斯?尤文求斯是杰出的法学家,其作品被广泛阅读。
21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家子应被家父出售多少次才能脱离家父权。⑧指定监护人之前是否应先指定继承人。对公正的直接、即刻的认识的适用……正是纳粹刑法的标准。
例如,为了强调法律是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制度保障,有人将法律比作私人对抗国家的堡垒。规则支配的行为所着眼的东西被限于各种情况的共性。①近些年来,法学家们分别从哲理的、规范的或裁判的角度,对法律原则进行了诸多有价值的研究,但是,关于它的构成、认定、适用和职能等方面,仍有许多未解的难题。原则的泛滥在当代中国的各法律部门绝不是个别的现象,似乎任何重要的东西都是原则。
【作者简介】刘风景,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进入专题: 法律原则 窗户隐喻 。人们在修筑墙的时候,实际上在限缩自由腾挪的空间,甚至是在人为设定一种有限的思想空间,一种视界,一种认识能力或想象力。

其也同样影响着规则的形成,影响着法律和制度的风格和式样。毋宁其无例外地须被具体化。这种法理学超出了典型地被夸大的对滥用司法的自由主义的恐惧,一种充满情感和价值取向的整体方式和一种对法律本质的总体看法将保证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理想的住宅能给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空间。
(38)可以说,原则是将法律与外部世界联系起来,将法外价值输入法内的通道和窗口,同时,它也是维护法律的自治性和独立性,阻止法外因素随意进入法律内部的挡板和屏障我国当前的立法中没有关于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统一立法,对于信息法律管理采用的都是分散的立法模式,学者的研究也是着重于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4],鲜有学者专门关注于对艾滋病信息的管理或法律保护的研究。[3]参见王鑫:《艾滋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基于中国法律文本的分析与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5期。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
这一原则具体到艾滋病信息领域应当包括如下要求:1.对象上,应当向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直接采集。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因此,在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过程中贯彻反对歧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这一原则是我们传达出相应的有效信息,使我们正真去除歧视,宽容对待艾滋病患者/感染者。这部影片在国外之所以得到好评,是因为他真实,真实的记录了一个艾滋病家庭的生活,但这部影片所传达的信息也是不利于营造一个不歧视的社会氛围的,我们来看看其中的剧情介绍:本部纪录片直击艾滋病这个敏感而恐怖的话题……[12],整个纪录片确实给人心灵上很大的震撼,不断给人们敲着远离艾滋病的警钟,但却直接把艾滋病患者/感染者推向绝路。
这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自愿检测的原则规定不统一。因此,如何正确看待、收集、整理、使用和管理艾滋病信息,使得艾滋病信息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发挥正向的引导作用,这在与艾滋病对抗的战役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艾滋病相关信息的使用应当正当合法,限制艾滋病相关信息的使用范围,考虑艾滋病信息使用的必要性,即非用不可的场合才能使用,可用可不用的场合以及完全不需要使用的场合不予使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同在于公开原则应当是对政府及相关组织和机构的要求,公开原则的目的是促进艾滋病公共信息的充分被利用而不是公开艾滋病个人信息。溯本追源,实际上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塑造有利的信息环境,塑造一个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信息环境。可以看出,对于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摇摆状态是由于我们缺乏对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基本原则的指导,缺乏一种基本的价值准则。
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是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目的之一也是要营造一个有利的信息环境,在国家层面,这个信息环境传达的讯息要能够有效帮助国家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个人层面,这个信息环境传达的讯息要能够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尤其是一个病人——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人权。其次,尊重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其性伴、近亲属的选择权。
但在艾滋病日益成为困扰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甚至是全球化的重大问题的今天,对待艾滋病信息的态度将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对抗艾滋病的态度和决心,从而决定或影响一国对待艾滋病所实施的各项决策和措施。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也可多可少,无形中使自愿检测制度的原则规定流于了形式。
其次,艾滋病信息主体有权在信息被采集后确认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有权删除、纠正、弥补和修改这些信息。为什么流行性感冒的传染性远远大于艾滋病病毒,但是人们并不会歧视流行性感冒,因为流行性感冒是可以治愈的,为什么感染癌症的死亡率远远高于艾滋病的,但人们不会歧视癌症患者,因为癌症大多是不会传染的。
[4]如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尽管在我国的很多立法中都规定了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歧视艾滋病的行为,例如公务员招录的时候拒绝录用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幼儿园听说幼儿的父母是艾滋病患者而拒绝接收幼儿入园,甚至连商务部也试图立法禁止艾滋病患者/感染者进入公共浴室,可见,我国的不歧视原则仅仅停留在标签阶段,似乎有了这一条规定我们就跟国际上的要求接轨了,但却忽略了这一原则的真正意义,即通过不歧视,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有利空间。【注释】 [1]《〈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承诺宣言〉落实情况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发展亚太领袖论坛的报告》,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2005年5月12-18日,曼谷。
故,本文将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着力讨论在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领域应当具备的基本原则或者说是基本价值准则。2.内容上,限于与艾滋病防治有关联的事项,禁止采集艾滋病患者/感染者与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无关的信息。
虽然我国没有关于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的专门规定,但通过分析各相关的规范性文本,我们还是可以梳理出有关的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一些基本价值准则,概括起来主要有:反对歧视原则、自愿咨询和检测原则、保障隐私权原则、保密原则等等,但很显然,在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领域,仅有这些基本原则是不足够的,例如目的限制原则,质量要求原则等等,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出现。可见,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是非常重要的,而这个有利的社会环境需要政府和公民合理正确的利用信息和行动来加以塑造。
我并不想否认这部影片的价值,只是想说,如果我们也制作一些记录片能够反映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积极面对生活,帮助别人,向社会传达一种积极向上的信息,甚至也可以在影视创作中多一些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角色,也会潜移默化的影响社会向熟悉艾滋、了解艾滋、从而不惧怕艾滋、不歧视艾滋的方向发展。如果一个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在明知自己患有/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与性伴侣发生性关系,则性伴侣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该滋病患者/感染者在此情况下与多名性伴侣发生性关系则应该认定其构成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不统一有时候体现在同一部规范性文件中,有时体现在地方性规定中,与中央的立法存在得有不统一的情形。【摘要】提高艾滋病公共信息的管理水平,注重对艾滋病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是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两个重要的关键点。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不是某一项具体的规定,而是要对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所有领域都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因此,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该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使其能够对艾滋病管理的所有领域具有指导意义。保护隐私权也属于人权保障应有之内容,但在前文参与原则中已述及,此处不再赘述。
但是一个宽容宽松的社会氛围总是让更多的艾滋病患者/感染者能自愿的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二十四条却又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这一赋权性规定又使得自愿检测制度成为虚设,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这里的需要是国务院各部委认为的需要,尽管这种需要有时候也有客观事实的支撑。
因此,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应当做到:1.普及知识,很多人惧怕艾滋病、歧视艾滋病患者/感染者都是由于艾滋病相关知识的欠缺,政府及相关组织和机构应当注意与艾滋病相关的知识普及的广度和深度,从地理上看应当普及到村寨,从人群上来讲应当普及到一般人群和易感染人群,尽量使最大多数的人了解艾滋病及其相关的防护知识。二、我国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基本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这里的现状指的是我国在对艾滋病信息进行管理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基本原则,包括在相关的信息法律管理过程中、政策措施、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准则,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更没有专门的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立法,对于艾滋病信息的管理也是散见于各个专门的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当中,因此,对于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也只能在这些规范性文件当中去把握了。
(二)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基本原则的分类 1.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艾滋病信息归根到底也属于信息的一种类型,具有信息的一般性特点,因此,国家在对各类信息进行管理的时候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一般原则就是在所有信息法律管理领域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例如合法性原则等等。参与原则要求艾滋病信息主体能够有效参与到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过程当中来,在信息采集初期,艾滋病信息主体应当享有知情权和自愿检测权,每个艾滋病患者/感染者都有权选择公开自己的艾滋病信息,接受治疗,接受帮助,当然也有可能接受的是屈辱和歧视,也有权利选择隐瞒自己艾滋病信息,不接受相应的治疗和帮助而有尊严的死去。 |